個資同意書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

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及幫助您瞭解本校如何蒐集及使用您個人資訊,請務必詳細的閱讀本聲明書之各項內容。若您未滿二十歲,應由您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閱讀。
一、機構名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基於學生管理,進行註冊及成績評量等必要工作之目的所需或經個資當事人同意之目的(含特定目的158學生(員)資料管理)。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透過個資當事人親送、郵遞、網路傳輸、口頭或其他適當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C057學生(員)。
五、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提供學生校友服務之期間、本校執行業務所  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相關法令就資料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
    (二)地區:台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本校締結之海外姊妹校地區。
    (三)對象:本校、主管機關、簽約維護廠商、本校締結之海外姊妹校、合作學校。
    (四)方式:
    1.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
    2.符合個資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六、個資當事人得依個資法規定請求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個資當事人行使上述權利時,須依本校規定驗證確認本人身分後提出申請。若委託他人辦理,須另出具委託書並同時提供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以供核對。若申請人不符前述規定,本校得請申請人補充資料,以為憑辦。
七、前條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經本校受理後於個資法法定時限內通知請求人准駁之決定。
八、個資當事人應自行確認提供之個人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如有不實或需變更者,個資當事人應立即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本校辦理更正。
九、個資當事人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導致無法製作學生證、緊急事件無法聯繫、辦理保險等,將影響學生權益,請特別注意。
十、本校得依法令或遵照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提供個人資料及相關資料。
十一、若您對此告知事項之內容有任何疑慮,請聯絡本校法語教學中心(02)2341-9304/7749-3964。

報名須知

採現場報名:請攜帶1或2吋近照兩張、國民身份證正本及學費(可付現金或刷卡,新生須另繳交報名費100元),至本中心櫃台辦理。
繳費報名後該名額不得保留至下期或轉讓他人,本中心亦不接受電話預約報名。報名註冊一律以繳費為準,並請勿於開課當日繳費。
開課當天憑收據領取上課證,並於佈告欄查看編班表後至各教室上課。
本中心所有課程皆按照學員報名時表定之開課日期開課,不再另行通知開課日期,學員不得以「未收到開課通知」為由要求補課、退費。

敬請各位學員於報名前詳讀註冊須知及注意事項,一旦報名即表示同意中心規定之事項,請確認之後再行報名,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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